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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绩案例
石剑平律师为贺某某涉嫌诈骗案辩护 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
2020-08-06
贺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刑事拘留,后因涉嫌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
2017年1月,贺某某分两次,每次出借给被害人赖某某3万元人民币,共计借给赖某某6万元人民币。2017年3月,乐某某出借4万元人民币给赖某某,当日赖某某将该4万元归还给贺某某,并在贺某某及乐某某的要求下写下一张借款本金为8万元的借条给乐某某,并由贺某某编造出8万元的银行卡虚假流水。后因赖某某未将上述借款归还,贺某某伙同乐某某,以该张借款本金为8万元的借条及借记卡历史账户明细为证据,通过诉讼的方式,将实际借款本金6万元的债务,以归还借款金额8万元的诉求将赖某某起诉至北仑区人民法院。贺某某、乐某某隐瞒借条金额虚高及实际借款金额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由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作出生效判决,企图通过人民法院执行被害人财产,其行为涉嫌诈骗罪。本案于2020年1月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石剑平律师为贺某某辩护,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
辩护人认为,一个完整的诈骗有五个阶段:一是欺骗行为;二是陷入认识错误;三是作出处分;四是取得财产;五是财产受损。从案卷材料可以看出,如果不计算扣除的利息,受害人赖某某确实借了贺某某6万元,实际归还了4万元,赖某某还欠贺某某2万元。赖某某归还给贺某某的4万元是向乐某某借的,赖某某欠乐某某4万元。这样,赖某某在归还贺某某4万元后还欠贺某某、乐某某的借款合计为6万元。在出具涉案的8万元借条时,贺某某、乐某某、赖某某均是在场的,贺某某也解释说明了8万元是加上贺某某、乐某某借款的利息的,辩护人认为这是符合基本生活常理的,虽然其中贺某某有故意编造虚假流水的行为,但不至于用刑罚来追究其法律责任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有关规定,若以10万元为起点,按照年24%的标准计算利息,每年利息有2.4万元,若以6万元为起点,则每年利息有1.44万元。因赖某某本身还欠贺某某、乐某某6万元,如果加上一年的正常利息也有7.44万元了,因此在大家都明知的情况下出具8万元借条,辩护人认为贺某某、乐某某不存在欺骗行为,也没有使赖某某陷入错误认识,进而使赖某某自愿作出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。结合诈骗的五个阶段理论,辩护人认为贺某某、乐某某不构成诈骗罪。同时,虚假诉讼罪限于“无中生有”虚假诉讼行为,对于“部分篡改型”虚假诉讼行为,也不成立虚假诉讼罪。结合本案,乐某某(贺某某)最后以8万元来起诉,充其量是一个“部分篡改型”的虚假诉讼行为,也不能以虚假诉讼罪来追究贺某某、乐某某的刑事责任。综上,辩护人认为贺某某未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,不具有诈骗犯罪事实,应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检察院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,作出不起诉决定
经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,仍然认为公安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。检察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,于2020年7月21日对贺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。
获不起诉决定后,当事人专程向石律师送来锦旗,以表谢意
相关律师
石剑平
分所主任、执委会成员、高级合伙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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